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43条

第27.143条 操纵性和机动性

在下列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够安全地操纵和机动:

稳定飞行;

适用该型号的任何机动飞行,包括:

(ⅰ)起飞;

(ⅱ)爬升;

(ⅲ)平飞;

(ⅳ)转弯飞行;

(ⅴ)自转;

(ⅵ)着陆(有动力和无动力);

(ⅶ)从中断自转进场到恢复有动力飞行。

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能够在VNE时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临界旋翼转速;

无动力(除演示表明符合本条(f)款的直升机外)和有动力。

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能够在地面或者近地面处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如侧风起飞、侧飞与向后飞),而不丧失操纵:

高度,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或者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取小值,以

(ⅰ)临界重量;

(ⅱ)临界重心;

(ⅲ)临界旋翼转速;

对起飞和着陆高度大于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以

(ⅰ)申请人选定的重量;

(ⅱ)临界重心;

(ⅲ)临界旋翼转速。

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能够无地效飞行而不丧失操纵:

申请人选定的重量;

临界重心;

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

高度,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

在(1)满足运输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中的一台发动机失效后,或者(2)其他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当发动机失效发生在最大连续功率和临界重量时,旋翼航空器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速度和高度全部范围内,必须是可以操纵的。在发动机失效后的任何情况下,修正动作的滞后时间不得小于如下规定:

(ⅰ)对巡航状态为1秒或者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取大值);

(ⅱ)对任何其他状态为驾驶员正常反应时间。

对于按照本规定第27.1505条(c)款制定的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以临界重量、临界重心和临界旋翼转速演示:

在有动力VNE时,最后一台工作的发动机不工作后,直升机必须能安全地减速到无动力VNE,且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

在速度为1.1VNE(无动力)时,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必须允许在无动力的情况下能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