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41条
第27.141条 通用要求
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除在适用条款中另有特殊要求外,在下列情况下满足本章飞行特性要求:
在经批准的工作高度和温度条件下;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内的任一临界载重状态;
有动力飞行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转速状态;
无动力飞行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和旋翼转速状态,此状态在操纵系统符合批准的安装说明和容限下是能达到的。
对这类型号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况下,包括下列使用情况,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体力,并且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飞行状态,以及从任一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他飞行状态:
满足《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突然失效;
其他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突然失效;
本规定第27.695条规定的整个操纵系统突然失效。
如果申请夜间或者仪表飞行合格审定,则要具有夜间或者仪表飞行所要求的任何附加特性。对直升机仪表飞行的要求见本规定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