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87条

第27.87条 高度—速度包线

如果存在高度与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的任何组合,在本条(b)款适用功率丧失的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全部范围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包括全部有关资料):

高度

从标准海平面状态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者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取小者。

重量

从海平面最大重量到申请人选定的本条(a)款(1)项涵盖的每一高度的重量。对于直升机,在海平面高度以上的重量不能小于最大重量或者无地效悬停允许的最重重量,取轻者。

适用功率丧失条件:

对单发直升机,完全自转。

对于多发直升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发动机隔离特性保证剩余的发动机继续工作),剩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并且在批准的外界温度和压力高度最临界组合状态下,所能提供的最小安装规格功率。批准的外界温度和压力高度最临界组合对应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或者该直升机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中的较小者。

对于其他旋翼航空器,适合于该型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