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75条
第27.75条 着陆
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及水面打转的倾向,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者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
由申请人选定,并与该旋翼航空器型号相适应的进近或者自转速度。
进近和着陆按照下列情况进行:
(ⅰ)对于单发旋翼航空器,无动力,从稳定自转状态进入;
(ⅱ)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剩余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从已建立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进近状态进入。
多发旋翼航空器,在正常运行中,全部动力失效后,必须能安全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