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801条
第27.801条 水上迫降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本条和本规定第27.807条(d)款、第27.1411条和第27.1415条的要求。
必须采取同旋翼航空器总特性相容的各种切实可行的设计措施,来尽量减小在水上应急降落时因旋翼航空器的运动和状态使乘员立即受伤或者不能撤离的概率。
必须通过模型试验,或者与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构形相似的旋翼航空器进行比较,来检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各种进气口、风门、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旋翼航空器流体动力特性的因素,都必须予以考虑。
必须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条件下,旋翼航空器的漂浮时间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员离开旋翼航空器,并乘上本规定第27.1415条所要求的救生筏,如果用浮力和配平计算来表明符合此规定,则必须适当考虑可能的结构损伤和渗漏。如果旋翼航空器具有可应急放油的燃油箱,而且该油箱能经受可合理预期的水上迫降而不渗漏,则能应急放出的燃油体积可作为产生浮力的体积。
除非对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如本条(c)款和(d)款所述)的研究中,考虑了外部舱门和窗户毁坏的影响,否则外部舱门和窗户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