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729条

第27.729条 收放机构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载荷

起落架收放机构、起落架舱门和支承结构,必须按照下列载荷设计: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时,在任一机动情况下出现的载荷;

直到起落架收放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过程中出现的摩擦载荷、惯性载荷和空气载荷的组合;

直到起落架处于伸展时,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包括偏航飞行载荷。

起落架锁

必须具有可靠措施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应急操作

当使用手动以外方式操作起落架时,必须有应急措施,用于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放下起落架:

正常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任何单个液压源、电源或者等效能源的失效。

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的功能正常。

位置指示器

当起落架锁在极限位置时,必须有位置指示器通知驾驶员。

操纵机构

收放操纵机构的布置和操作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7.777条和第27.779条的要求。

起落架警告装置

必须具有音响或者等效的起落架警告装置,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着陆状态而起落架没有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它将连续警告。警告装置必须具有人工切断功能,并且当旋翼航空器不再处于着陆状态时,警告系统必须能自动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