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587条
第27.1587条 性能资料
对于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按第27.51条至第27.79条和第27.143条(c)确定的下列资料:
确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足够资料;
有关资料:
(ⅰ)悬停升限、稳定的爬升率及下降率受有关因素影响的资料(例如空速、温度和高度);
(ⅱ)近地面飞行的最大安全风的资料如果提供的性能资料内含有重量、高度和温度的组合,且在最大风速和这些组合的综合情况下旋翼航空器不能安全着陆和起飞,则在飞行手册中应标明使用包线的上述区段和相应的安全风条件;
(ⅲ)对于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表明符合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冷却规定的相应最高大气温度的资料;
(ⅳ)以第27.71条确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及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而变化的资料。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在手册性能资料中,用以满足与第27.51条中规定的起飞重量和高度有关的任何资料;
(ⅰ)任何有关起飞程序的资料,包括试验中使用的起飞场地类型和每一个相应的离场爬升速度;
(ⅱ)任何有关着陆程序的资料,包括试验中使用的着陆场地类型及相应的进场和下滑空速;
按照第27.65条(a)(2)(i)确定的起飞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