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75条
第27.175条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表明: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最大连续功率;
起落架收起;
态中,纵向静稳定性必须用下列条件表明: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起落架收起;
是按第27.1505条(c)制定的)空速范围内自转时,必须用下述条件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无动力;
起落架:
(ⅰ)收起;
(ⅱ)放下。
在民航总局认为在规定的整个速度范围内,为演示稳定性所必需的各种相应的速度下配平旋翼航空器。
悬停对于直升机,在最大许可的后飞速度与31.48千米/小时(17节)前飞速度之间,纵向周期变距操纵必须以第27.173条中规定的运动方向和直感来操纵;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有地效时,保持近似不变高度的需用功率;
起落架放下;
按悬停状态配平直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