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901条
第27.901条 动力装置
就本规章而言,旋翼航空器动力装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辅旋翼结构外):
推进所必需的部件;
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
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
对于动力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动力装置各部件的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翻修的间隔期间内,在申请批准的温度和高度范围内,能继续保持其安全运转;
其装置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持续适航性所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装置的主要部件必须与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电气搭接,以防止产生电位差;
涡轮发动机的轴向和径向膨胀不得影响动力装置的安全。
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将对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部件和设备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除非能表明,在不正确装配下的运行是极不可能的。
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CCAR-33规定的安装说明书;
本章中适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