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97条
第23.397条 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在操纵面飞行受载情况中,操纵面上的气动载荷和相应的偏度,不必超过施加本条(b)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驾驶员作用力所可能达到的载荷和偏度。在应用此准则时,必须考虑操纵系统助力和伺服机构的影响和调整片的影响。如果仅用自动驾驶仪的力能够比人驾驶产生更高的操纵面载荷,则必须用它设计。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如下:
线性地增加到设计重量5,670公斤(12,500磅)时为规定值的1.18倍。对通勤类飞机,规定的最大作用力或扭矩必须随重量线性地增加到设计重量8,618公斤(19,000磅)时为规定值的1.35倍。
如果操纵系统的任何个别装置或操纵面的设计使得规定的最小作用力或力矩不能适用,则可以采用从第23.415条得到的相应的铰链力矩数值,但不得小于所规定的最小力或扭矩的0.6倍。
驾驶盘副翼操纵系统部分还必须按单个切向力进行设计,此切向力的限制值等于表中确定的力偶
D为驾驶盘直径,米(英寸)。
非对称力必须作用在驾驶盘周缘的一个正常握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