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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95条

第23.395条 操纵系统载荷

飞行操纵系统及其支持结构,必须按第23.391至第23.459条规定的情况,用至少为计算的操纵面铰链力矩的125%的载荷进行设计。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系统的限制载荷,不必超过由驾驶员和自动装置操纵所能产生的载荷的较大者。

但是,自动驾驶仪的力不必加到驾驶员的力上去。系统必须按驾驶员或自动驾驶仪两者中的较大作用力来设计。此外,如果驾驶员和自动驾驶仪作用力方向相反,则它们之间的系统部件可以按两者中小者的最大作用力进行设计。用于设计的驾驶员作用力不必超过第23.397条(b)中所规定的最大力;

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服役使用情况下都结实耐用,要考虑到卡住、地面突风、顺风滑行、操纵惯性和摩擦力。可以用第23.397条(b)中规定的最小力产生的载荷进行设计来表明符合此款的要求。

设计升降舵、副翼和方向舵操纵系统时,计算的铰链力矩必须采用125%的系数。然而,如果铰链力矩根据精确的飞行试验数据,则可以用低至1.0的系数,系数的减少量,应根据试验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靠性而定。

假定用于设计的驾驶员作用力施加在相应的驾驶杆握把或脚蹬板上(应如同在飞行中一样)并在操纵系统与操纵面操纵支臂的连接处受到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