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77条
第23.177条 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航向静稳定性用方向舵松浮时,飞机从机翼水平侧滑中改出的趋势来表示,对相应于起飞、爬升、巡航、进场和着陆构型的任一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置必须为正的。直到最
明是稳定的。试验时的侧滑角范围必须与飞机型号相适应。对更大的角度,直到相应于蹬满舵或方向舵脚蹬力达第23.143条的操纵力限制值的角度(取先出现之值)为止,且速度从
横向静稳定性用从侧滑中抬起下沉机翼的趋势来表示,对任一起落架位置和襟翼位
构型,均必须表明。对着陆构型功率为与飞行相协调的保持3度下滑角相应的功率。在起飞
与飞机型号相适应,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10°坡度可以获得的侧滑角值,或者如果更小,用方向舵全偏或68公斤(150磅)舵力可获得的最大坡度。
本条(b)不适用于特技类飞机倒飞的审查。
%的最大连续功率的对称功率状态,副翼和方向舵的操纵行程和操纵力,必须随着侧滑角的增加而稳定地增加(但不必是线性的),直到与飞机型号相适应的最大侧滑角值。对更大角度,直到副翼和方向舵用到满偏度或操纵力达到第23.143条中的限制值的角度为止,副翼和方向舵移动方向和杆力随侧滑角增加不得有反逆现象。快速进入和退出与飞机相适应的最大侧滑角,不得产生不可控制的飞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