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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73条

第23.173条 纵向静稳定性

在第23.175中规定的条件下,按指定的要求配平,升降舵操纵力和操纵系统摩擦力必须有如下特性:

为获得并维持低于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拉力;为获得并维持高于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推力。该特性必须在能够获得的任何速度予以证实,但杆力不必超过178牛(18公斤;40磅),速度不必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或低于定常不失速飞行的最小速度;

当从本条(a)规定的速度范围内的任何速度缓慢地松除操纵力时,空速必须回复到对适用飞机类别所规定的允差范围内。该适用的允差为:

空速必须回复到初始的配平速度的±10%的范围内;

对于通勤类飞机,在按第23.175(b)规定的巡航状态下空速必须回复到初始配平速度的±7.5%范围内。

杆力必须随着速度的变化而变化,任何明显的速度改变都应产生使驾驶员能明显感受的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