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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57条

第23.1557条 其他标记和标牌

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包括重量)作出的任何必要的限制。

座椅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77公斤(170磅),标注该较低重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结构上。

燃油和滑油加油口采用以下规定:

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对以活塞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A)“航空汽油”字样;

(B)最低燃油标号。

(ii)对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A)“喷气燃油”字样;

(B)许用燃油牌号或参见飞行手册中许用燃油牌号。

(iii)压力加油系统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及许用滑油牌号,或参见飞行手册中许用滑油牌号。

冷却液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冷却液”字样。

应急出口标牌每个应急出口标牌和操作手柄必须是红色的。每个应急出口控制器附近,必须有一个标牌清楚地指出出口的位置和其使用方法。

每个直流装置的外接电源插头附近,必须清楚地标示其系统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