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41条
第23.1541条 总则
飞机必须装有下列标记和标牌:
第23.1545条至第23.1567条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示于醒目处;
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对于要取得多于一种类别合格证的飞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申请人必须选择一种类别作为制定标记和标牌的基础;
该飞机要取得合格证的全部类别的标牌和标记资料,必须列入飞机飞行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