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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31条

第23.1431条 电子设备

在表明无线电和电子设备及其安装符合第23.1309条(b)(1)和(2)的要求时,必须考虑临界环境条件。

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控制装置和导线,必须安装成在任一部件或多部件系统工作时,对民用航空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无线电或电子的部件或多部件系统的同时工作不会有不利影响。

对于要求一个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飞机,或飞机运行需要一个以上飞行机组成员时,必须进行驾驶舱评估,以确定在飞机运行时的驾驶舱真实噪声条件下,所有飞行机组成员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位置上毫无困难地进行交谈。如果飞机设计包括了使用头戴式通讯耳机的措施,该评估还必须考虑使用耳机时的情况。如果评估表明,存在有交谈困难的情况,则必须设置内话通讯系统。

如果安装的通讯设备带有发射机“开-关”转换,该转换措施必须设计成,在被释放时将从“发射”位回到“关断”位,并确保发射机回复到关断(不发射)状态。

如果有使用头戴式通讯耳机的措施,必须演示,在飞机运行时的驾驶舱真实噪声条件下,飞行机组成员在使用任一耳机时均能听见所有的音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