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19条
第23.1419条 防冰
如果申请带有防冰设施的合格审定,必须表明满足本条和本规章中其他适用条款的要求:
必须根据飞机的运行需要进行分析,以确认防冰系统足以满足飞机不同部件的防冰要求。另外,防冰系统必须通过试验来演示在CCAR25附件C确定的连续和间断的最大结冰状态下飞机能够安全运行。本条所用的“能够安全运行”,是指飞机的性能、操纵性、机动性和稳定性不会低于本规章B章的要求。
除本条(c)的规定外,在本条(a)的分析和实际评估后,为表明防冰系统及其部件的有效性,必须对飞机或其部件在经测定的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而且在必要时,还应采用下列的一种或几种试验,以确定防冰系统的能力是足够的:
对部件或部件的模型进行试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模拟结冰试验,或两者的组合;
对整个防冰系统或单独对系统部件在干燥空气中进行飞行试验;
对飞机或飞机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进行飞行试验。
如果以前审定合格的飞机已完成了防冰审定且其设计中所包括的部件在热力学和空气动力学上与新飞机设计中所采用的等效,可以依据以前按第23.1419条(a)和(b)做过的试验来完成这些等效部件的防冰审定,只要申请人考虑到了这些部件的所有安装差异。
必须给定或提供一种措施来确定飞机关键部位上的冰聚积情况。为在夜间使用该措施,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同时,当防冰设备的使用需要飞行机组监视飞机外表面时,还必须提供足够夜间监视所需的外部照明。所采用的任何照明方式均不得产生妨碍机组成员执行其任务的眩光或反光。飞机飞行手册或其他经批准的手册资料中,必须说明确定冰聚积的方法,并给出在结冰条件下飞机安全运行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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