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53条
第23.1353条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每个蓄电池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在任何可能的充电和放电状态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和压力必须保持在安全范围之内。当蓄电池(在预先完全放电之后)在下列情况下重新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升高;
以调定的最大电压或功率;
最长持续飞行期间;
服役中很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必须通过试验表明符合本条(b)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的蓄电池和安装方法和使用经验业已表明,使单体蓄电池保持安全的温度和压力不存在问题,则除外。
正常工作时,或充电系统或蓄电池装置发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时,从任何蓄电池逸出的易爆或有害气体,在飞机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蓄电池可能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气体,均不得损坏周围的飞机结构或邻近的重要设备。
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每个镉镍蓄电池装置,必须有措施防止蓄电池或某个单体蓄电池短路时所发出的最大热量危及结构或重要系统。
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镉镍蓄电池必须具有下列系统之一:
一个自动控制蓄电池充电速率的系统,以防止蓄电池过热;
一个蓄电池温度敏感和超温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出现超温情况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一个蓄电池失效敏感和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发生蓄电池失效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一旦完全丧失主电源系统时,蓄电池必须有能力向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那些负载供电至少30分钟。该30分钟时间段包括了驾驶员为判明电源丧失并采取适当卸载措施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