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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001条

第23.1001条 应急放油系统

如果设计着陆重量小于第23.473条(b)要求的允许值,则飞机必须安装应急放油系统,它能放出足够的燃油量以使飞机最大重量降到设计着陆重量。应急放油的平均放油率必须至少每分钟放出1%最大重量的燃油,但所要求的放油时间不必小于10分钟。

必须在飞机最大重量、襟翼和起落架收起形态以及下列飞行条件下演示应急放油:

以第23.69条(b)确定一台发动机不工作航路爬升数据的速度爬升,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

界情况。

在本条(b)所述飞行试验中,必须表明下列要求:

应急放油系统及其使用无着火危险;

放出的燃油应避开飞机的各个部分;

燃油和油气不会进入飞机的任何部位;

应急放油对飞行操纵性没有不利影响。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不可能将起飞着陆所用油箱内的燃油应急放到小于以75%最大连续功率飞行45分钟的需用油量。但是,如果装有与应急放油主控制器相独立的辅助控制器,则可将应急放油系统设计成利用应急放油辅助控制器放出余下的燃油。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不可能将起飞着陆所用油箱内的燃油应急放到小于从海平面爬升到3,000米(10,000英尺)然后再以最大航程速度巡航45分钟的需用油量。

应急放油阀的设计,必须允许飞行人员在应急放油过程中的任何时刻都能关闭放油阀。

除非表明改变机翼或其周围气流的任何手段(包括襟翼、缝翼和前缘襟翼)的使用,对应急放油无不利影响,否则必须在应急放油控制器近旁设置标牌,警告飞行机组成员:在使用改变气流手段的同时,不得应急放油。

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使系统中任何有合理可能的单个故障,不会由于不对称放油或不能放油而造成危险。

滑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