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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65条

第23.965条 燃油箱试验

每个燃油箱必须能承受下述压力而不会损坏或漏油:

对于每个普通金属油箱和油箱壁不支持于飞机结构的非金属油箱,为24.2千帕

产生的压力,两者中取大值;

对于每个整体油箱,为油箱满油的飞机在最大限制加速度时所产生的压力,并同时施加临界限制结构载荷;

对于箱壁支持于飞机结构和用可接受的基本油箱体材料以可接受方式构成的每种非金属油箱,在真实的或模拟的支承条件下,对特定设计的首件油箱,为13.7千帕(0.14

加速度引起的燃油压力载荷组合来进行设计。

每个具有大的无支承或无加强平面的油箱,其失效或变形可能引起燃油泄漏,必须能够承受下列试验而不会导致漏油、失效或油箱壁的过度变形:

必须用完整的油箱组件连同其支承件作振动试验,试验时的固定方式应模拟实际安装情况;

除了本条(b)(4)规定外,油箱组合件必须在装有2/3油箱容量的水或其他合适试验液,以不小于0.8毫米(1/32英寸)振幅(除非证实可采用其他振幅)振动25小时;

振动试验频率必须按如下规定:

如果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或螺旋桨转速范围内,由转速引起的振动频率中没有临界频率,则振动试验频率为:

(A)对于螺旋桨驱动的飞机,螺旋桨最大连续转速(转/分)乘以0.9得到的数值,以每分钟循环数计;

(B)对于非螺旋桨驱动的飞机,振动试验频率为2000循环/分钟。

(ii)如果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或螺旋桨转速范围内,由转速引起的振动频率中只有一个临界频率,则必须以此频率作为试验频率;

(iii)如果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或螺旋桨转速范围内,由转速引起的振动频率中有多个临界频率,则必须以其中最严重的作为试验频率。

在本条(b)(3)(ii)和(iii)的情况下,必须调整试验时间,使达到的振动循环数与按本条(b)(3)(i)规定频率在25小时内所完成的振动循环数相同;

试验时,必须以每分钟16至20个整循环的速率绕与机身轴线平行的轴摇晃油箱,摇晃角度为水平面上下各15°(共30°),历时25小时。

如果整体油箱所采用的构造和密封方法未被先前试验数据或使用经验证明是合适的,则该油箱必须能经受本条(b)(1)至(4)规定的振动试验。

每个具有非金属软油箱的油箱舱,必须装有室温的燃油,经受本条(b)(5)规定的晃动试验。另外,必须用一个与飞机上所用的基本结构相同的软油箱样件,安装在一个合适的试验油箱舱内,用温度为43℃(110°F)的燃油进行晃动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