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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841条

第23.841条 增压座舱

如果申请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运行的合格审定,则飞机必须在增压系统发生任何可能的失效或故障的情况下能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大于4,500米(15,000英尺)。

增压座舱必须至少有下列控制座舱压力的活门、控制器和指示器:

两个释压活门,当压力源提供最大流量时能将正压差自动限制在预定值(当内压大于外压时,压差为正值)。释压活门的组合排气量必须足以保证任一活门的失效不会引起压差显著升高;

两个负压差释压活门(或其等效装置),能自动防止会损坏结构的负压差出现。然而,如果设计能合理地预防其故障,则一个活门即可;

使压差能迅速平衡的装置;

一个自动调节器或人工调节器,能控制进气或排气,或控制两者,以维持要求的内压和空气流量;

向驾驶员指示压差、座舱压力高度和座舱压力高度变化率的仪表;

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有警告指示器,当超过压差的安全值或预先调定值时,以及超过座舱压力高度3,000米(10,000英尺)时发出指示;

如果结构不是按压差(直到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和着陆载荷的组合来设计的,则驾驶员处应设置警告标牌;

假如在出现发动机带动的座舱压气机继续转动或从任何压气机的引气继续供气将造成危险故障时,那么就需要一种措施停止压气机的转动或从座舱将气排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