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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87条

第23.787条 行李舱和货舱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及本规章规定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

必须有措施防止货舱内装载物因移动而造成危险,对于任何操纵装置、电线、管路、设备或附件,如其破坏或损伤将影响安全使用,则必须有防护措施。

对位于乘员后面并有结构与乘员分开的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有措施,在极限向前惯性载荷系数为9.0,并且假定舱内载有允许的最大重量行李或货物条件下,保护乘员免受货舱或行李舱装载物的伤害。

对货物和行李与旅客在同一舱内的设计,必须有措施在货物受到第23.561(b)(3)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的作用时,并且假设舱内载有允许的最大重量货物或行李的情况下,保护旅客免受伤害。

对于仅用于装货的飞机,在任何装载情况下,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必须符合第23.807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