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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75条

第23.775条 风挡和窗户

风挡和窗户的内层玻璃板,必须采用非碎裂性材料,如非碎裂性安全玻璃。

增压飞机的风挡、窗户和舱盖,必须根据在高空运行的特殊因素来设计,包括:

持续和循环增压载荷的影响;

所用材料的固有特性;

温度和温度梯度的影响。

对于增压飞机,如果申请在直到7,600米(25,000英尺)(含)的高度上运行的合格审定,必须用一个带有代表性结构安装的舱盖进行专门试验,试验要考虑持续和循环的增压载荷与飞行载荷的组合影响,或者必须表明符合本条(d)破损安全要求。

如果申请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运行的合格审定,则风挡、窗玻璃和舱盖要具有足够的强度,当风挡、窗玻璃或舱盖的任一承载元件损坏后,必须能经受住座舱最大压差载荷与临界气动压力和温度影响的联合作用。

当驾驶员坐在正常飞行位置时,驾驶员背部以前的风挡和边窗必须具有不小于70%的透光率。

除非在使用限制中禁止在已知或预报的结冰条件下运行,否则必须有措施防止风挡结冰或清除风挡上的冰,使驾驶员有足够的视界完成滑行、起飞、进场、着陆和完成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的任何机动动作。

在任何可能的单一失效情况下,玻璃加温系统不得将风挡或窗户的温度增加到出现下列情况:

对座舱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结构失效;或

有可能导致起火。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驾驶员正常工作时,驾驶员前面的风挡玻璃及这些玻璃的支承结构必须承受2磅鸟的撞击而不会被击穿,此时飞机(沿飞机航迹相对鸟)的速度为最大进场襟翼速度。

风挡玻璃的布置必须保证当任一玻璃丧失视界后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驾驶员仍能用其余的玻璃进行安全飞行和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