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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55条

第23.755条 船体

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680公斤(1,500磅)的船体式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其船体必须有水密隔舱,其设计和安排应使船体辅助浮筒和气囊(假如使用气囊)能在下列情况时保持飞机漂浮在淡水中而不倾覆:

对于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2,268公斤(5,000磅)的飞机,任何两个相邻的水密隔舱注满水时;

对于最大重量为680公斤(1,500磅)直到(但不包括)2,268公斤(5,000磅)的飞机,任何单个水密隔舱注满水时。

为了隔舱间互通,可以用带水密门的舱间隔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