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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25条

第23.625条 接头系数

对于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以下规定:

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接头本体;

连接件或连接手段;

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以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进行的接头设计,不必采用接头系数(如金属钣金的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嵌接);

对于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对于座椅、卧铺、安全带、肩带,它们与结构的连接件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其能承受第23.561条中所规定的惯性力再乘上1.33的接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