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21条
第23.621条 铸件系数
总则在铸件质量控制所需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至(d)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他流体系统的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支承应力和支承面本条(c)和(d)规定的铸件的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下列规定:
不论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关键铸件对于其损坏将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一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每一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具有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渗透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无损检验方法之一的检验,或
(ii)具有不小于2.0的铸件系数,100%接受目视和经批准的无损检验方法的检验。
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且可接受的统计分析表明可以减少无损检验量,则无损检验量可以从100%下调,并且采用抽样原则。
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项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样品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下列两点:
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3.305条的强度要求;
(ii)在1.15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3.305条的变形要求。
典型的关键铸件有:结构连接接头、飞行操纵系统零件、操纵面铰链和配重连接件、座椅、卧铺、安全带、燃油箱和滑油箱的支座和连接件以及座舱压力阀。
非关键铸件除本条(c)或(e)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除本条(d)(2)和(3)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以减少;
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性能),规定如下:
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和;
(ii)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非结构铸件非结构铸件不要求进行评定、试验或详细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