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31条
第23.531条 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对于机翼及其与船体或主浮筒的连接,采用下列规定:
假定机翼的气动升力为零;
必须施加向下的惯性载荷,其对应的载荷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
n为惯性载荷系数;
β为主断阶处的斜升角,度;
W为水上设计起飞重量,公斤(磅)。
对于机翼及其与船体或主浮筒的连接,采用下列规定:
假定机翼的气动升力为零;
必须施加向下的惯性载荷,其对应的载荷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
n为惯性载荷系数;
β为主断阶处的斜升角,度;
W为水上设计起飞重量,公斤(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