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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31条

第23.531条 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对于机翼及其与船体或主浮筒的连接,采用下列规定:

假定机翼的气动升力为零;

必须施加向下的惯性载荷,其对应的载荷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

n为惯性载荷系数;

β为主断阶处的斜升角,度;

W为水上设计起飞重量,公斤(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