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09条
第23.509条 牵引载荷
本条牵引载荷必须应用于牵引接头和与其直接连接的结构的设计。
必须分别考虑本条(d)规定的牵引载荷。这些载荷必须作用于牵引接头上,并且它们的作用方向必须和地面平行。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必须考虑作用于重心上等于1.0的垂直载荷系数;
减震支柱和轮胎必须处于静态位置。
对于牵引点不在起落架上但靠近飞机对称平面的情况,采用为辅助起落架规定的阻力和侧向牵引载荷分量。对于牵引点位于起落架外侧的情况,采用为主起落架规定的阻力和侧向牵引载荷分量。在不能达到规定的旋转角的情况下,必须采用可能达到的最大旋转角度。
本条(d)规定的牵引载荷必须受到下列载荷的反作用:
作用在主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的侧向分量,必须受到一个侧向力的反作用,此侧向力作用于承受此载荷的机轮的静地面线上;
作用在辅助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以及作用在主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的阻力分量,必须受到下列载荷的反作用:
在承受牵引载荷的机轮轴线上,必须施加一个反作用力,其最大值等于垂直反作用力。为达到平衡,必须施加足够的飞机惯性力;
(ii)所有载荷必须由飞机惯性力相平衡。
规定的牵引载荷如下,表中w是设计最大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