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97条

第23.497条 尾轮补充情况

在确定尾轮及受其影响的支撑结构的地面载荷时,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障碍载荷,在机尾下沉着陆情况下得到的限制地面反作用力,假设是向上和向后45°通过轮轴作用。可以假定减震支柱和轮胎在静态位置;

对于侧向载荷,假定等于尾轮静载荷的限制垂直地面反作用力与等值的侧向分力相组合。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如果尾轮可偏转,则假定尾轮相对飞机纵轴转动90°,其合成地面载荷通过轮轴;

如果装有锁、转向操纵装置或减摆器,仍假定尾轮处于拖曳位置,并且侧向载荷作用于轮胎接地点上;

假定减震支柱和轮胎在静态位置。

如果采用尾轮、缓冲器或吸能装置来表明对第23.925条(b)的符合性,则要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针对尾轮、缓冲器或吸能装置确定适当的设计载荷;和

尾轮、缓冲器或吸能装置的支持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条(c)(1)的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