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79条
第23.479条 水平着陆情况
对于水平着陆,假定飞机处于下列姿态;
对于尾轮式飞机,处于正常水平飞行姿态;
对于前轮式飞机,其姿态为下列两种:
前轮和主轮同时接触地面;
(ii)主轮接地和前轮稍离地面。
本条(a)(2)(i)项的姿态可以用于要求按本条(a)(2)(ii)进行的分析中。
在研究着陆情况时,必须把阻力分量与相应的瞬时垂直地面反作用力恰当地组合起来,阻力分量为模拟把轮胎和机轮加速到着陆速度(起旋)所需要的力。起旋阻力载荷(回弹)迅速减小引起的向前作用的水平载荷必须在向前的载荷达到峰值时与垂直的地面反作用力相组合,假定机翼升力,且轮胎滑动摩擦系数为0.8。然而,阻力载荷不得小于最大垂直地面反作用力的25%(忽略机翼升力)。
在确定着陆情况的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时,如果缺乏具体的试验或更为合理的分析,则必须使用附件D中阐述的方法。如果使用了附件D,则设计时采用的阻力分量不得小于
附件C中给出的值。
对带有翼尖油箱或由机翼支持的大型外挂质量(如涡轮螺旋桨或喷气发动机)的飞机,其翼尖油箱和支撑油箱或大型外挂质量的结构,必须根据本条(a)(1)或(a)(2)(ii)水平着陆情况的动态响应的影响来设计。在计算动态响应的影响时,可以假定飞机升力等于飞机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