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