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