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