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章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开发公司进行商业性的楼堂馆所建设,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楼堂馆所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