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