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