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八)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