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