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