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