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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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