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