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