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分为: 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