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分为:

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