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