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