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

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

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力;

在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