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