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