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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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